8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保障基本民生,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2023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鉴于此,为加快推进落实国家部委及深圳市相关要求,亟需尽快出台相关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以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同时,为积极贯彻落实生育支持措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帮助多子女家庭缓解住房困难,亟需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无房的多子女家庭倾斜政策。
《征求意见稿》显示,阶段性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深圳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自本通知施行之月起12个月内,职工提取该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80%提取;新市民或者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职工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同时,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此外,加大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支持力度。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实际租金提取;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也可按相应规定提取。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职工承租经市住房主管部门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住房租金。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