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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来源:东方财富    作者:谷小金    时间:2022-10-15 17:34   阅读量:14906   

实践中,很多职工因为不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时间节点,错过了最佳时机,导致无法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相关的时间节点有哪些跟随记者一探究竟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职工本人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中止

2.工伤复查鉴定时间

社会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工伤职工伤残,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时间。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5.带薪停工时间。

职工因医疗需要停工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联系人: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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